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3)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负责本局依法行政工作。
(4)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申报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5)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全市饮食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以及跨行政区域、跨流域
的重大环境问题,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监督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7)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核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的环评工作。
(8)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组织推广清洁生产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拟上市企业环保情况的核查工作。
(9)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同;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负责全币环境保护系统对经济合作;参与组织、协调希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
(11)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安全、棱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棱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2)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