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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阳光?
 日期:2008-5-16 16:46:48     来源:  阅读次数:

永城网讯:

                         谁动了我的阳光? 

“阳光就是财富”,这一观点在如今高楼林立的城市,得到的支持率越来越高。然而,居民对阳光的渴望在愈发强烈的同时也显得非常的无奈,因为在与“高楼大厦”争夺阳光的“战争”中,住户基本处于弱者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住户能够挡住家门前那幢遮住自己阳光的高楼。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发展,楼房开发商见缝插针的加盖高楼,随着一幢幢高层建筑的拔地而起,一些居民楼也开始“不见天日”。看不见阳光,为阳光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甚至出现了一些为争夺“采光权”诉诸法律的事件。近日,家住东城区某小区居民楼内的王先生就向我们来电反映,他所住居民楼所有住户房屋的阳光被前方正在施工中的一栋楼房和位于左侧的高层大厦给挡了,白天屋子里根本见不到阳光,他特别爱养花,可养的花呢,因见不到阳光全死了;由于阳光照射不到房间,屋子里显得格外阴冷,虽是白天,屋子里却需要开着灯,才能看见东西,阳光对于他们来说几乎成了“奢侈品”。这里的住户普遍认为,阳光被遮挡就意味着生活质量的下降。

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高层建筑越建越多,导致建筑物之间的间距比过去缩小,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随着居民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通风权、采光权等这些曾经鲜为人知的词汇也开始走进了咱们老百姓的生活。

那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都作了哪些具体规定呢?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采光权”的纠纷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是比较完善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在我国法律规定中,“采光”一词,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但当时的规定相对来说还不是太完善,对于采光权被侵犯的损失该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则没有具体标准和法律规定,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早前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基本上是采取自由裁量和调节的原则。随着“采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物权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它的内容是这样的,《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作为建设的先期条件。《物权法》施行后,住户采光权一旦受到侵害,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像本案王先生这样的情况呢,他可以找到自己现在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让他们出面和另一方的楼房开发商进行协商,让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果妨碍已经形成,并且不可排除,他可以和其他的居民一起要求对方的楼房开发商赔偿其相应的损失。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王先生和其他居民还可以“以侵犯自己的采光权”为由到法院起诉对方,并请求取得相应的赔偿。

“采光权”由以前一个鲜为人知的名词,到现在成为日益被大家所重视的生存权利,走过了一段漫长且小有成效的道路,同时也说明了人们居住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人们期待着它能更好地被重视、被保护。据了解,最近几年来,外地各省市关于采光权的诉讼、纠纷也时有发生,有一些得到了较好的处理。可以这么说,新《物权法》的出台,为我们居民维护“采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永城市司法局宣教科

 

(编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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