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永城网——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永城 >> 典型案例 >> 正文

 
 日期:2008-7-3 10:48:37     来源:  阅读次数:

永城网讯:

电脑丢失按斤赔?

 

近日,电脑经销商张像往常一样到郑州科技大世界购进电脑。进货完毕,张携带着打包成箱的4台价值6万余元的手提电脑,乘坐了一辆由郑州返回永城的客车。登车后,车主王某将张某的行李放进了位于客车底部的货箱内。经过4个小时的颠簸,客车到达了永城汽车站。

该车乘务员和张一同下车打开货物箱准备取行李时,却不见了货箱搜遍了全车上下仍不见踪影。在张良的强烈要求下客车驶进了附近的派出所,派出所马上展开了询问和搜查,最终还是一无所获,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只好对双方进行调解,因分歧太大导致调解无效。无奈之下,张良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车主王原价赔偿自己的电脑。

永城市正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超接受了被告王某的代理。案件如期开庭,开庭之前,原告张代理律师都对本案的胜诉胸有成竹,因为他们觉得电脑是在搭乘途中丢失,并且他在把行李交给乘务员同时,向乘务员声明了箱内装有价值不菲的手提电脑,车主应当赔付全部损失。可令谁也没想到的是就当双方当事人举证完毕后,被告王的代理律师赵超当庭质证时的询问,使庭审过程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向原告发问以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问原告在将纸箱交付给被告时是否告知纸箱内装的是电脑,价值是多少?第二介问题是既然原告称已经告知纸箱内装的是电脑,是否有书面证明或者是有被告乘务员出具的收条,原告回答没有。

赵超律师根据当庭询问被告的结果,当庭作出如下辩论:依据《合同法》第367、37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原告的这种货物运输形式充其量为不保价运输,而有关法律条款对不保价运输做出了这样的诠释。不保价运输是一种无责任运输制度。一旦因运输方责任发生丢失、短少、破损,并不按照所运物资的价值多少来收取,而主要是按照它的重量和运输距离来收取。本案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原告是否将装有电脑的纸箱交付被告,纸箱内装的为何物?是否为电脑?非常遗憾,原告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向法庭举出充分证据。

法庭是一个用证据说话的地方,虽然原告张在口头上告知了被告行李内的物品及价值,但因拿不出有效证据,法庭只能视为这一举止的不存在。法庭也最终认定张良的货物运输形式为不保价运输。参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6条之规定,不保价运输货物赔偿的标准为:不按件数只按重量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法院最后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不保价运输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这起案件引起了我们的深思,它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在当今社会,人员的流动、货物的交流非常的频繁,丢失货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们每个人应当充分意识到丢失货物的这种风险,尤其是当您托运贵重物品时,更应当充分注意,双方要有一个书面约定,当这种风险来临时才能够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针对本案如果原告能够出示运单,或者是被告司乘人员给其出具的收到电脑的收条,那么,原告的损失必然能够得到赔偿,原告也必然能够胜诉。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案例也很多,不仅仅局限是货物的运输方面,比如:物品的托管,购物时物品的寄存,洗浴场所物品的存放等等,都涉及到类似的问题。在我们将自己的物品交与他人时,都要对方索取收据或清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与扼制我们自身的财产受损。

 

 

 

 

(编辑: 作者:)

发 表 评 论
版权声明: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永城网或永城网”。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网的链接必须保留,转载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不得抹去本网的水印。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相 关 文 章

中国永城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承办:永城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备案:豫ICP备05025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