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是指永城市以外投资者在永城投资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不受行业、投资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经营年限的限制。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土地使用 第三条 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项目,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土地净收益部分按如下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奖励60%;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3亿元的工业项目奖励80%;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100%。属高科技项目的,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80%; 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优惠。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在符合国家最低限价规定前提下,以最优惠价格作为招拍挂出让起始价。对其作为货物储存的部分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对待。可将收取宗地出让金形成净收益的15%用于完善宗地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六条 对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益性城市建设设施、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新建五星级标准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内三星级以上标准旅游饭店,建筑面积达1万、3万、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80%和100%奖励给投资者。 三、税费与财政支持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乡镇)净留成部分,第1-2年按10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自盈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乡镇)净留成部分,第1-2年按10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市(乡镇)净留成部分,第1-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30%奖励给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自认定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物流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营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本市净留成部分,第1-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30%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新建市区内五星级标准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内三星级以上标准旅游饭店、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自建成或投产之日起,2年内形成营业税(旅游、饭店)、增值税(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奖励纳税企业。 第十一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50%的奖励。投资兴办学校、医院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项目免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的行政事业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解后部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第十三条 对市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电,参照省外送电价(适当确定过网费)实行大用户直供制度(低于非工业基地内项目用电价格)。 第十四条 对投资兴办成规模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的,用电价格按农业用电价格执行,并积极帮助申请省畜牧业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永城设立科研开发基地及科技示范区、进行科研项目合作或科技成果转让,对永城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优先推荐省级科技计划,同时从市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费以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标准,10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自付,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对中介机构收取的验资费用等按最低标准限额收取。 第十七条 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享受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税收实行市与乡镇财政分享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分享比例分别兑现。 第十九条 为鼓励现有企业对外联合改造提升,市内投资者新上项目和扩建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享受与外来投资企业同等的优惠。 四、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入驻市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由集聚区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行“代办式”服务,通过市行政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进入市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市产业集聚区代为办理,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永城市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准予落户。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严禁“四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非经法定程序或政府批准,严禁任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和处罚,对“四乱”行为一经查处,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部门一把手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所有外来企业申请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无故拖延的按照市行政效能管理办法实施问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永城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永政〔2008〕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6日印发 |